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1年度,13號
TCDV,101,消債補,13,2012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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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消債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廖佳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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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
│ 料清單之「正本」。 │
├───────────────────────────┤
│㈡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
│ 度之所得資料清單之「正本」。 │
├───────────────────────────┤
│㈢聲請人配偶●●●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
│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
│㈣預納郵費新臺幣2,5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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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