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9號原 告 蔡雨燕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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