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陳慶隣(即祥廷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聲請人因祥廷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 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祥廷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程 序尚未完成,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 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相關卷宗(100年度司司字第303號、100年 度司司字第322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 期至民國101年9月25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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