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90號
TCDV,101,司票,90,201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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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許瑞春即春安機車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尤博文李詩真郭玉郎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⑴相對人郭玉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⑵確認相對人郭玉郎之姓名是否正確,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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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