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03號聲 請 人 林忠勳代 理 人 劉正偉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李進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釋明本件本票提示日為何。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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