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18號
TCDV,101,司票,18,201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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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林宗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謝松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聲請事項所述與附表不一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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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