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153號
TCDV,101,司票,153,201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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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解德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麗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釋明據以請求之本票之提示日。
㈡確認是否請求票面金額新臺幣850,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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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