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851號
TCDV,101,司促,851,201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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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51號
債 權 人 李富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巨凱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吉武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黃吉武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債務人巨凱鞋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12月8日經授
中字第1003285948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
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
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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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凱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