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401號
TCDV,101,司促,2401,201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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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401號
債 權 人 王文禎
之5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真興有限公司李文哲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據以請求支票之背面影本。
㈡確認陳明驃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
㈢債務人真興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經授中字第
1003268797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
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
算完結之資料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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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真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