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03號
TCDV,101,司促,203,201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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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3號
債 權 人 立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仁誥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朝瑞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 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及第5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 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亦有明定。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所主張之事實,前經本院 100年度訴字第2580號確定判決在案,有債權人提出之本院 100年度訴字第2580號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債權人重複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 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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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