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招容
相 對 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聲請人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處理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結論所載:「㈠勞、資雙方同意事項如下:資方應於100年10月31日前將積欠勞方99年12月、100年1月、100年2月、100年3月、100年4月、100年6月、100年7月之薪資,給付勞方並匯入勞方指定之薪資帳戶,本項調解成立。」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政 府勞工局於民國100年8月22日調解成立,調解內容詳如附件 會議紀錄所示,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爰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職災補償金爭議,前經臺中市政 府勞工局於100年8月22日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 政府勞工局100年8月25日中市勞動字第100030532號函及其 檢附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記錄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 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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