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30號
原 告 沙李雪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被 告 李賴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3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台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之記載,應更正為「台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