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460號
KSDM,106,聲,1460,2017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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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60號
聲 請 人 洪嫺芸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因毀謗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259 號),聲請法
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法官、書記官迴避狀所載。二、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 、2 款所 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又依該條第2 項規定聲請法官迴避,須 以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所謂「足認其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 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 ;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 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至於訴訟上之指揮乃 專屬於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之主張、聲請,在無礙於事實之 確認以及法的解釋,適用之範圍下,法院固得斟酌其請求以 為訴訟之進行,但仍不得以此對當事人之有利與否,作為其 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訴訟之進行與否而謂有 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318 號判 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洪嫺芸因涉嫌意圖散佈於眾,於民國105 年7 月 25日下午10時20分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 000 巷00號住家前,接續以台語「你來我家作賊」、「你真的有 走進來我家作賊」等語大聲辱罵夏有生,而指摘、傳述足以 毀損夏有生名譽及社會評價。嗣經檢察官以聲請人涉犯毀謗 罪嫌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259 號案件審理, 並由詹尚晃法官擔任受命法官,於106 年6 月13日下午3 時 30分許行審判程序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件卷宗核閱無 訛,堪予認定。
㈡然查,本件聲請人係以:「我被人近身恐嚇危害我。106.6. 14㈤後。恐嚇指定我,絕對不能看見法官詹尚晃?不能出庭 法官詹尚晃主持的審理庭。我極度驚嚇」、「我不認識法官 詹尚晃,我沒有見過法官詹尚晃」、「連番的重藥、毒氣、 謀殺、毒害、恐嚇、毀損、違法搜索、竊盜、新買新貴米飲 食被竊偷換成毒黑蟲米及飲用水。近日開庭,被毒害下藥, 子宮大出血不停,如何出庭呢?」、「為顧及法官詹尚晃的 人權及平安」等理由,聲請受命法官詹尚晃迴避。然依卷內



資料所示,受命法官詹尚晃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1 項所 示應自行迴避之情形。且依聲請人聲請意旨所載,聲請人與 受命法官素不相識,僅係為受命法官之人權及平安,而提出 本件聲請,自亦難認受命法官於審理該案時,有何足認其執 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既未據聲請人具體 釋明足認受命法官果有偏頗之虞,自不容其單憑主觀臆測任 意聲請迴避,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方錦
法 官 陳盈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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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