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00年度,232號
TCDV,100,司養聲,232,201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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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養聲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張文丞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張誠順
法定代理人 張琇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文丞於民國一○○年八月二十日收養張誠順為養子,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張文丞(男、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張誠順(男、 98年2月19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提出之 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收 養人之在職證明、財產證明、健康檢查表等為證,復經被收 養人(父不詳)之生母張琇萍於本院100年9月28日訊問時到 庭陳明同意出養之意願可據。綜觀全案卷證及主管機關訪視 報告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無不 利於被收養人之情事,又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自應予 認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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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