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0年度,141號
TCDV,100,司執消債更,141,201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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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1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郭坤源
代 理 人 陳明華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郭坤源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0年度 消債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 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於民國101年1月5日未獲債權人會 議可決,惟觀諸債務人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50,000元 (含本薪35,705元、效率獎金與各項津貼、加班費),並提 出所得明細單為證,扣除其生活必要支出含租金、個人生活 費與1名子女之扶養費後,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以每月為1期、 每期23,000元之更生方案,係將其薪資所得扣除其自己與依 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於清償債務, 且參酌後述之財產狀況,已屬盡力清償,應足認其有履行之 誠意,該更生方案之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又債務人聲請更 生時名下財產有汽車1部與投資(含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華隆股份有限公司、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配偶名下則查無財產資料,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 償之總金額2,208,000元,已逾其名下財產之價值,及聲請 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 要生活費用之數額499,125元,此分別有債務人所提財產清 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在卷供參,亦無 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規定其他不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



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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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