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0年度,131號
TCDV,100,司執消債更,131,201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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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張柏雅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依 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 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 公允者,亦同。又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張柏雅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0年度 消債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 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於民國101年1月10日未獲債權人會 議可決,惟觀諸債務人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15,000元, 並提出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在職及薪資收入證 明為證,扣除其生活必要支出(含租金與個人生活費用)後 ,提出以每月為1期、每期5,000元之更生方案,係將其薪資 所得扣除其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 額均用於清償債務,且參酌如後述之財產狀況,已屬盡力清 償。又債務人未婚,其聲請更生時名下財產有保單價值約 12,829元,而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360,000元 ,已逾其名下財產之價值,及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288,000元,此分別有債務人所提財產清單、財政部臺灣省



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與富邦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11月30日提出到院之陳報狀在 卷供參,亦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規定其他不認可 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 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劉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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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