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五八八號
原 告 中央信託局
法定代理人 黃榮顯
送達代收人 顏文塗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四十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四千零二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三千九百五十七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