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02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劉明豐
債 務 人 劉文賢
債 務 人 黃秀眞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6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黃秀熎」之記載應更正為「黃秀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