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98號
TCDM,101,聲,98,201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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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欣邦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字第3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欣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欣邦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218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5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秉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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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