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97號
TCDM,101,聲,97,201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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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明慶
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
字第4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明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紀明慶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218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1年10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秉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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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