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0年度,571號
TYEV,90,桃補,571,2001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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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五七一號
  原   告 協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崑江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
     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萬叁仟壹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賴淑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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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