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5號
TCDM,101,聲,25,201201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寶笙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26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參捌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柯寶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觀察勒戒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 100年度毒偵字第23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 0.3384公克)係屬違禁物, 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 前段亦有規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 淨重0.3392公克,驗餘淨重0.3384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有扣押物品清 單及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7月29日草療鑑字第1000 700205號鑑定書各1 紙附卷可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 ,就前揭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3384公克),應予單獨宣 告沒收並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 庸宣告沒收銷燬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綵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