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223號
TCDM,101,聲,223,201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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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嘉訓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執聲3934字第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LV」商標之娃娃裝飾鑰匙圈陸仟叁佰叁拾陸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嘉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 99年度偵字第1010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下同)99 年12月20日確定,100年12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 件扣案之仿冒「LV」商標之娃娃裝飾鑰匙圈6336件(詳99年 度偵字第10108號卷第15頁,99年度大型保管字第135號扣押 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犯商標法第 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 ,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葉嘉訓因違反商標法案 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010 8號為緩起訴處分,而於99年12月20日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 ,並於100年12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 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 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扣案之仿冒「LV」商標之娃娃 裝飾鑰匙圈6336件(詳99年度偵字第10108號卷第15頁,99 年度大型保管字第135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且為 其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依上開規定,本件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光國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偉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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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