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福昌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執聲字第52號、101年
執從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福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扣案之安非他命1 包(扣押物清單係以「海洛因6 包」入 庫,其中1 包經檢出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安非他 命2包(數量詳99安保640號扣押物保管清單,判決及扣押物 清單均記載為2包、送驗後為3包),均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 品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查被告現在 住所雖非在本院轄區,惟本件扣案地點係在本院轄區內之臺 中巿北屯區○○路與軍功路口及臺中市○區○○路556 號前 為警查扣,是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三、經查:
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 年度毒保字第000000000 號扣押物品清單內「物品名稱」欄 雖記載為「海洛因」,惟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35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 濫用藥物實驗室99年12月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 書1份在卷可憑;另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於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安保字第640 號扣押物清單內「物品名 稱」、「數量」欄位雖誤載為安非他命「2包」, 惟經送驗 結果,該3 包扣案物均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餘總重6.6441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 10 月1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均 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前開規定,應 認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 40 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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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品名稱 │ 鑑餘重量 │ 鑑定書字號 │保管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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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基安非他│3.9863公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99年度安保字│
│ │1包 │ │年10月7日草療鑑字第 │第640號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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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基安非他│2.3678公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99年度安保字│
│ │1包 │ │年10月7日草療鑑字第 │第640號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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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基安非他│0.29公克 │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99年度安保字│
│ │1包 │ │年10月7日草療鑑字第 │第640號 │
│ │ │ │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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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基安非他│1.35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99年度毒保字│
│ │1包 │ │室99年12月2月調科壹字第 │第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號鑑定書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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