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姜喻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
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姜喻菁(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 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 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執行羈 押。
二、聲請意旨略稱:伊自羈押以來,日夜懺悔誠心悔改,而因伊 長期找不到工作,還要扶養四名幼子,公婆年邁,其中婆婆 患有長期糖尿病,飲食控制不良,常需就醫,無法代為照顧 四名幼子,伊係因急於安頓家中生活狀況,才會誤信報紙分 類廣告而找到該份工作,伊後來才得知是詐騙工作,以致觸 法,現已知錯,請准予交保返家安頓公婆小孩之生活問題, 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加入綽號「阿德」所組詐騙集團,假冒大陸 地區公安人員從事電話詐騙,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九 六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 折算一日確定,有該案刑事判決在卷足參。乃被告竟又不知 悔改,而於本案加入「強哥」之詐騙集團,遠赴寮國自稱大 陸地區法院職員,而以電話向不知情之大陸地區人民詐欺取 財未遂。被告一再依循相同犯罪模式,先後與不同集團組合 從事詐欺犯行,並不因前案詐欺犯罪遭法院判刑而有所收斂 ,已足彰顯被告確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高度可能性, 是其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預防 性羈押事由,應屬明灼,自無可議。而被告於本案中尚且搭 機遠赴寮國從事詐騙犯行,離臺期間將近一月有餘始為警查 獲,其間從未聽聞被告有意返臺照顧家中老小。倘被告未於 一00年九月二十六日在寮國遭兩岸警方會同查獲,被告豈 不仍然滯留寮國未返?是以被告果真掛念擔慮家中年邁公婆 或幼子之生活問題,當不致輕言搭機前往寮國,更無可能假 冒大陸地區法院職員而重蹈電話詐欺犯罪之覆轍,徒使自己 與家人蒙羞,以致被告自己身陷牢獄而與家人分隔兩地。從 而,被告前揭所稱家況縱若屬實,亦難認為與本院前揭羈押 理由有何關聯,不能憑此認定被告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亦
無從以具保方式取代羈押被告之目的。本院審酌上情,認為 被告上開羈押原因迄今尚未完全消滅,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藉以保全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本件聲請並無理由 ,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文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