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0年度,544號
TYEV,90,桃補,544,2001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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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五四四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陳瓊嫈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陸萬元,折合銀元拾伍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壹仟伍佰參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仟陸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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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