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五四四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陳瓊嫈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陸萬元,折合銀元拾伍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壹仟伍佰參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肆仟陸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燕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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