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0年度,538號
TYEV,90,桃補,538,200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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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五三八號
  原   告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鵬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暉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參仟零陸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臺幣參仟零壹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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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暉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