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0年度,531號
TYEV,90,桃補,531,2001120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五三一號
  原   告 嘉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貴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泰吉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貳萬肆仟肆佰參拾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貳佰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五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龍泰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