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1年度,144號
TCDM,101,中簡,144,201201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曼鋒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25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曼鋒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重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條、第344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隆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重利罪)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千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