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4年度,384號
NHEV,104,湖簡,384,2017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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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384號
原    告 定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逢祥
被    告 周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主張第三人游弘守即游哲鵬因本件之本票涉有 偽造有價證券犯罪嫌疑,其已向台灣士林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提起告訴等,業據原告提出上開地檢署104 年4 月24日之函 文通知(表示上開地檢署已將案件發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 止分局先行調查),且本院依職權查詢游弘守即游哲鵬之前 科資料,游弘守即游哲鵬現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由上述地檢 署以104 年度偵字第10772 號等案件偵查中,此有游弘守游哲鵬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該偽造 有價證券之犯罪嫌疑,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 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曾於104 年9 月21日裁定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等刑案業已偵查終結,有游弘守即游哲鵬之台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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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定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