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607號
原 告 廖珮祺
被 告 林青鈺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943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 郭瑞祥
法 官 莊秋燕
法 官 簡婉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