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605號
原 告 鄭嘉華
被 告 陳宗文
杜志傑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杜建昌
簡麗甄
被 告 蘇詣喆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臺中市政府市長胡志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76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被告杜志傑、蘇詣喆犯本
案行為時,均為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規
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7條之規定,自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訴訟
行為;另被告蘇詣喆部分,其自90年10月9 日與養父母終止收養
後,即由臺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監護,此有卷附之全戶戶籍資料
(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資料1 份在卷可佐;再因臺中縣、市合併
後,被告蘇詣喆原由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監護部分,亦應由臺
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為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吳昀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