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9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健任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0年度偵字第八
八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 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溫健任經檢察官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 項前段(現已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 二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故意對於 兒童傷害罪起訴(被害人邱○○於本案發生時未滿十二歲, 應屬兒童,公訴意旨載為少年顯屬有誤;且因故意對於兒童 犯罪為刑法分則之加重事由,加重後之法定最重本刑已逾有 期徒刑三年,依法應行合議審判),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害人之法定代理 人王○至於民國一0一年一月三日具狀撤回告訴,並於同日 送達本院,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一份附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高文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