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8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柏坤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984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適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郭柏坤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郭柏坤分別基於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 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之犯意,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地 ,貸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予如附表一所示之陳慧玲(起訴書 誤載為陳惠玲)、段醒華、許淑芬、劉育通等借款人,並約 定如附表一所示利息,同時要求如附表一所示借款人提供如 附表一所示之物以供擔保,且於交付借款時預先扣除第1期 之利息,郭柏坤即以此方式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 於100年1月20日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郭柏坤位在臺中 市○○區○○路337巷12弄4號14樓之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 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郭柏坤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二)證人即被害人陳慧玲、段醒華、許淑芬、劉育通及證人洪 茂林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4份、收據影本1紙、還款明細影本 1紙、匯款單據影本3份。
(四)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
三、按民間高利借貸每有於借貸之初支付本金時,先扣除利息者 ,則應認貸款之人已取得利息(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58 34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所謂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 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最高法院27年上 字第520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以現今為低利率時代,金融 機構除少數貸款(如信用卡、現金卡等無擔保之短期、小額 之授信)利率高於10%外(但均未逾20%),多數貸款利率 均在10%以下,及一般民間貸款多為3分利(即月息3%)等 公眾週知之現今經濟狀況及金融市場動態等情狀相較,被告 向如附表一所示之借款人所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顯較 一般債務之利息有特殊之超額,核屬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至堪確定。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 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對被害人陳慧玲之3次重利犯行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對被害人段醒華之2次重利犯行、如附 表一編號3所示對被害人許淑芬之2次重利犯行及如附表一編 號4所示對被害人劉育通之1次重利犯行,各次借款時間可明 確區分,各為獨立之不同消費借貸關係,且分別預扣第1期 之利息後交付所餘本金,利息亦分別依各該本金而計算,是 上開8次重利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係為圖一己之利,利用他人需 款孔急之際收取高額利息,而重利犯行借款人多因無力負擔 高利貸之重利或鋌而走險犯罪或輕生尋短,製造社會問題, 破壞社會金融秩序,惟念及被告未以暴力手段催討債務,手 段尚稱和平,犯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之態 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物,雖係被告因貸放重利所持 有,惟僅供作清償借款本息擔保之用,如借款人嗣後清償借 款本息,仍須返還於借款人,自難認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屬 於被告所有而應予沒收(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923號判 決參照),且該等物品均非違禁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至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18所示之物,因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 件犯行相關,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予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44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係依被告具體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 訟法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 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 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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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借款人│貸款日期(民國)│貸款地點│ 貸款金額 │ 約定利息 │ 備 註 │ 主 文 │
│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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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慧玲│ 97年3月2日 │臺中市北│ 100,000元│每10日為1期, │陳慧玲簽發面額10│郭柏坤犯重利罪,處拘│
│ │ │ │屯區崇德│ │每期利息10,000│0,000元之支票1張│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路與漢口│ │元,並預扣第1 │及空白本票為擔保│,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路口「洛│ │期利息後,實際│。 │壹日。 │
│ │ │ │克菲勒大│ │交付90,000元(│ │ │
│ │ │ │樓」19樓│ │換算年利率約為│ │ │
│ │ │ │ │ │400%) │ │ │
│ │ ├────────┼────┼─────┼───────┼────────┼──────────┤
│ │ │ 97年3月24日 │臺中市北│ 100,000元│每10日為1期, │陳慧玲簽發面額10│郭柏坤犯重利罪,處拘│
│ │ │ │屯區崇德│ │每期利息10,000│0,000元之支票1張│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路與漢口│ │元,並預扣第1 │並提出國民身分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路口「洛│ │期利息後,實際│及健保卡影本為擔│壹日。 │
│ │ │ │克菲勒大│ │交付90,000元(│保。 │ │
│ │ │ │樓」19樓│ │換算年利率約為│ │ │
│ │ │ │ │ │400%) │ │ │
│ │ ├────────┼────┼─────┼───────┼────────┼──────────┤
│ │ │ 97年4月1日 │臺中市北│ 100,000元│每10日為1期, │陳慧玲簽發面額10│郭柏坤犯重利罪,處拘│
│ │ │ │屯區崇德│ │每期利息10,000│0,000元之支票1張│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路與漢口│ │元,並預扣第1 │為擔保。嗣因陳慧│,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路口「洛│ │期利息後,實際│玲無力償還,而由│壹日。 │
│ │ │ │克菲勒大│ │交付90,000元(│洪茂林代為處理債│ │
│ │ │ │樓」19樓│ │換算年利率約為│務,洪茂林並於97│ │
│ │ │ │ │ │400%) │年7月9日交付郭柏│ │
│ │ │ │ │ │ │坤面額150,000元 │ │
│ │ │ │ │ │ │支票及其所簽發面│ │
│ │ │ │ │ │ │額115,000元本票 │ │
│ │ │ │ │ │ │,以換回陳慧玲所│ │
│ │ │ │ │ │ │簽發已退票之支票│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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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段醒華│ 97年8月20日 │臺中市北│ 30,000元 │每10日為1期, │段醒華簽發面額9 │郭柏坤犯重利罪,處拘│
│ │ │ │屯區太原│ │每期利息6,000 │0,000元之本票1張│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
│ │ │ │路與東光│ │元,並預扣第1 │並提供國民身分證│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路口 │ │期利息後,實際│、健保卡影本為擔│算壹日。 │
│ │ │ │ │ │交付24,000元(│保 │ │
│ │ │ │ │ │換算年利率約為│ │ │
│ │ │ │ │ │900%) │ │ │
│ │ ├────────┼────┼─────┼───────┼────────┼──────────┤
│ │ │ 97年11月26日 │臺中市北│ 30,000元 │每10日為1期, │段醒華簽發面額9 │郭柏坤犯重利罪,處拘│
│ │ │ │屯區太原│ │每期利息6,000 │0,000元之本票1張│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
│ │ │ │路與東光│ │元,並預扣第1 │並提供國民身分證│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路口 │ │期利息後,實際│、健保卡及戶口名│算壹日。 │
│ │ │ │ │ │交付24,000元(│簿影本為擔保 │ │
│ │ │ │ │ │換算年利率約為│ │ │
│ │ │ │ │ │9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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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許淑芬│ 98年10月16日 │臺中市國│ 20,000元 │每10日為1期, │許淑芬簽發面額為│郭柏坤犯重利罪,處拘│
│ │ │ │強街111 │ │每期利息2,000 │40,000元之本票1 │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號 │ │元,並預扣第1 │張為擔保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期利息後,實際│ │壹日。 │
│ │ │ │ │ │交付18,000元(│ │ │
│ │ │ │ │ │換算年利率約為│ │ │
│ │ │ │ │ │400%) │ │ │
│ │ ├────────┼────┼─────┼───────┼────────┼──────────┤
│ │ │ 98年12月底 │臺中市國│ 10,000元 │每10日為1期, │無 │郭柏坤犯重利罪,處拘│
│ │ │ │強街111 │ │每期利息1,000 │ │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號 │ │元,並預扣第1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期利息後,實際│ │壹日。 │
│ │ │ │ │ │交付9,000元( │ │ │
│ │ │ │ │ │換算年利率約為│ │ │
│ │ │ │ │ │4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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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劉育通│ 98年11月9日 │臺中市國│ 30,000元 │每10日為1期, │劉育通簽發面額 │郭柏坤犯重利罪,處拘│
│ │ │ │強街163 │ │每期利息3,600 │90,000元之本票1 │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 │ │ │號 │ │元,並預扣第1 │張並提供汽車駕駛│,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期利息後,實際│執照正本為擔保。│壹日。 │
│ │ │ │ │ │交付26,400元(│ │ │
│ │ │ │ │ │換算年利率約為│ │ │
│ │ │ │ │ │38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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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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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物品名稱(單位:新臺幣)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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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劉育通資料袋1袋(含劉育通所簽發面額90,000元之本票1張及劉育通│
│ │汽車駕駛執照正本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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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許淑芬資料袋1袋(含許淑芬所簽發面額40,000元之本票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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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段醒華資料袋1袋(含段醒華所簽發面額90,000元本票2張、段醒華國│
│ │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健保卡正面影本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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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洪茂林資料袋1袋(含洪茂林所簽發之本票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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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林勇志資料袋1袋(含本票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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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林正發資料袋1袋(含支票3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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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陳彥智資料袋1袋(含本票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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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蔡木榮資料袋1袋(含本票2張、戶口名簿影本1份、國民身分證正反 │
│ │ 面影本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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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張良智資料袋1袋(含本票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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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劉高隆資料袋1袋(含本票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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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曾南君資料袋1袋(含本票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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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林有利資料袋1袋(含本票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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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林隆德資料袋1袋(含支票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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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林家慶資料袋1袋(含本票3張、借據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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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上偉豐工程行資料1袋(含支票2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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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林鉅文資料袋1袋(含本票1張、支票1張) │
├─┼──────────────────────────────┤
│17│空白商業本票2本 │
├─┼──────────────────────────────┤
│18│NOKIA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手機序號:35154│
│ │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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