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緝字第36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倚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134
號、第1139號、第1140號、第1141號、第1142號、第1143號、99
年度偵字第6264號、第12322號)及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1398
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倚帆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林倚帆明知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係供自己使 用之重要理財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並可預見 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取 得他人存摺等資料之目的在於掩飾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 利益不易遭人追查,又對於提供帳戶雖無引發他人萌生犯罪 之確信,但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 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8年11月初某日至同年11月4日 以前之某時,在桃園縣中壢市○○街附近某公園,將其所申 辦之玉山銀行西屯分行(下稱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之某成年人,容任該成 年人及所屬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而以此方式幫助 該成年人及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前開銀行帳戶詐騙他人匯款之 用。嗣該不詳姓名之成年人取得上開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 及密碼後,即與所屬不詳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取財集團成年 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 表所示時間,假冒露天拍賣或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賣家,先後 以如附表所示詐騙方法向如附表所示之陳立中等被害人行騙 ,致使附表所示陳立中等12人均陷於錯誤,其中如附表編號 1至11號所示被害人等均於如附表編號1至11號所示之時間、 地點各匯款如附表編號1至11號所示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 )46801元)至林倚帆所開設之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其中除附 表編號11號林櫻姍所匯2295元,對方嗣未及提領,並經玉山 銀行返還林櫻姍外,餘均經對方提領);如附表編號12號所 示之張怡萱雖亦至銀行ATM操作欲匯款2800元至林倚帆所開 設之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唯因林倚帆所開設之上開玉山銀 行帳戶業經列為問題帳戶,該2800元始未轉帳入林倚帆所開 設之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上開不詳之成年人等就此部分, 始未得逞(各該被害人等遭詐騙情節詳如入附表編號1至12號
所示)。嗣經上開被害人等分別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 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信義分局、桃園縣政府警 察局蘆竹分局、中壢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臺 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分別報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 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 改制前)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 局報告分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 併辦。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該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該法第 159條之5已明揭其旨。本件所引事證,檢察官及被告均無異 議作為證據,本院審酌其作成之情況,未見有何不適當之情 形,是得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林倚帆固對其於上揭時地將上開玉山銀行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予他人使用之事實坦承不諱,惟 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係將上開帳戶借 予當時伊認識不到1個星期之「陳顯善」使用。且當時「陳 顯善」係向伊表示要將錢轉予「陳顯善」之家人,要借用帳 戶3天,後來「陳顯善」並未歸還,伊雖曾找「陳顯善」但 未找到。伊不知「陳顯善」會將帳戶供作詐騙使用云云。惟 查:
(一)上開玉山銀行帳戶確為被告本人所親自開立,且附表所示被 害人陳立中等12人於附表所示時間遭詐欺取財集團詐騙,致 使附表所示陳立中等12人均陷於錯誤,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 11號所示被害人等均於如附表編號1至11號所示之時間、地 點各匯款如附表編號1至11號所示金額至林倚帆所開設之上 開玉山銀行帳戶內,金額合計為46801元,且其中除附表編 號11號林櫻姍所匯2295元,對方嗣未及提領,並經玉山銀行 返還林櫻姍外,餘均經對方提領;如附表編號12號所示之張 怡萱雖亦至銀行ATM操作欲匯款2800元至林倚帆所開設之上 開玉山銀行帳戶內,唯因林倚帆所開設之上開玉山銀行帳戶
業經列為問題帳戶,該2800元始未轉帳入林倚帆所開設之上 開玉山銀行帳戶內,上開不詳之成年人等就此部分,始未得 逞等節,業經證人即如附表所示陳立中等12位被害人於警詢 中證述甚詳,並有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文書資料及被告上開 玉山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 堪認被告之上開玉山銀行帳戶確遭不詳之詐欺取財集團使用 於詐欺取財無疑。
(二)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①被告於99年5月24日偵查中係 辯稱:「..(我)在中壢市○○街借給陳顯善,他說他要幫他 媽媽匯款,他沒有帳戶,要我把存摺借他,他說他要匯錢給 他媽媽,『我把存摺、提款卡』交給他,他本來說3天之後 還我,但之後我找他時已經找不到了。」、「(借帳戶匯款 給他帳號就好,為何要借他存摺、提款卡?)我不知道,他就 叫我借他。」、「(你找不到他的人有無報警或掛失?)我有 掛失,『找不到他後1個星期去掛失,也就是交付他存摺、 提款卡10天後去掛失提款卡』。」云云(見99年度偵緝字第 1134 號偵查卷第26-27頁);於99年7月27日本院行準備程序 時辯稱:「(陳顯善原本住哪裏?)中壢市SOGO附近,詳 細地址我不清楚,『我沒有去過他的住處』。」、「(那你 如何知道他住哪裏?)他之前約我在SOGO附近見面,跟 我聊天並借帳戶。」、「(陳顯善約你在SOGO附近見面 與他住在那邊有何關係?)他之前常在那邊出現,常約我在 那邊見面。」、「(你何時認識陳顯善?)正確時間忘了,大 約是在97年年初時認識,是朋友陳嘉志介紹認識,也是在S OGO附近認識,我們一起出去玩時認識。」、「(97年認 識陳顯善後有無與他常往來?)沒有,除非他與我聯絡,才 有出去,他都用無號碼顯示的電話打給我,他打我手機0000 000000號給我,但手機現在已經沒用了。」、「(陳顯善都 找你作何事?)聊天、喝茶,我之前知道陳顯善電話號碼為 0000000000號,我確定他在我認識他,即97年3月到5月時有 用這的電話號碼,我確定他用這支電話。」、「(陳顯善當 初如何對你說?)他說他沒有帳戶,要借我的帳戶,過2、3 天後還我,他說要幫家人匯錢,或是家人會匯錢給他。」、 「(在銀行開設帳戶並不需要給銀行另外的費用,陳顯善要 用帳戶,為何自己不去開帳戶?)他說他的帳戶之前被凍結 ,不能開戶,他沒有說為何他的帳戶被凍結。」、「(你把 哪些資料交給陳顯善?)『存摺、密碼、提款卡,印章沒有 給』。」、「(你為何要給他這些資料?)陳顯善說匯錢什麼 的,之後他要領才可以領。」、「(領錢只要提款卡,你為 何要把存摺給他?)他說他要看存摺裡面有多少錢,所以叫
我全部給他。」、「(陳顯善剛才你說的那支電話他用到何 時?)用到我把存摺交給他,再向他要時,就找不到他了, 我有打給他,但暫停使用,之後就變成空號。」、「(找不 到陳顯善之後你如何處理?)沒有什麼處理,就找不到,『 沒有報警,也沒有向銀行掛失』。」云云(見本院99年度易 字第1981號刑事卷第54-58頁);於100年12月8日準備程序中 辯稱:「我有把玉山銀行西屯分行的帳戶借給朋友『張』顯 善,我借他1個帳戶,『給他印章,還有1個存摺,提款卡沒 有給他』。」、「(張顯善如何跟你說?)他說要借我的帳戶 ,要轉錢給他家人。」、「(你帳戶裡面有錢嗎?)沒有。」 、「(你帳戶裡面沒有錢他如何把錢轉給他家人?)他問我資 料,他問我帳戶密碼,他要把錢匯到我的帳戶裡面,他要用 轉的轉給他家人。」、「(他什麼時候問你帳戶密碼要匯錢 到你帳戶裡面?)時間記不太清楚,是在我把存摺印章交給 他的當天。」、「當天張顯善他打電話給我說,你可以借我 帳戶嗎,我要轉錢,我就說好,他說他要轉錢給他家人,我 就說好,我跟他就約在中壢的1個公園,名字忘記了,一見 面他就說你把帳戶借給我轉錢給我的家人,我都沒有說什麼 ,就把我的帳戶存摺、印章給他,他有跟我要提款卡,但那 時候提款卡我找不到,所以沒有給他。」、「(他跟你要提 款卡時有無跟你要提款卡密碼?)有,我有告訴他提款卡的 密碼。」、「(他要轉錢給家人為何要跟你要提款卡及密碼 ?)我也不知道。」、「(你跟張顯善什麼時候認識的?)在 他跟我借帳戶前1年就認識了。」、「(如何認識?)之前在 網咖跟朋友一起認識,當時跟我一起認識張顯善的網咖朋友 我也不知道,我也不知道她的名字。」、「(你跟張顯善有 無常往來?)不常。」、「(平常往來作何事?)都只有在網 咖打電腦遇到不會一起出去。」、「(你們會不會互相電話 聯絡?)很少,但還是會,都是他打給我,他打來都沒有顯 示號碼。」、「(你究竟是否知道他的電話號碼?)不知道。 」、「(你有無打過電話給他嗎?)沒有,沒有號碼我沒辦法 打。」、「(陳顯善是誰?)好像是我說的張顯善同一個人, 可是我不知道他姓陳還是姓張。」、「(張顯善或是陳顯善 的電話號碼你到底知不知道?)不知道。」、「(張顯善或是 陳顯善曾經使用過什麼號碼的電話你是否知道?)最之前的 知道,號碼忘了。」、「(你認不認識高志宏?)不認識。」 、「(提示本院卷第61頁高志宏駕照,這個人你是否認識?) 不認識,他不是張顯善或是陳顯善。」、「(他後來有無還 你,你如何處理?)他沒有還我,『我去他住的地方找他』 ,但沒有找到,我想說就不理他。」、「(陳顯善要借妳帳
戶轉給他家人,為何不用自己的帳戶要用你的帳戶?)他說 他之前有案子不能用自己帳戶,會被扣錢。」、「(他要把 錢匯給他的家人用現金去匯就好了,為何要用你的帳戶?) 我不清楚,我沒有問他。」云云(見本院100年度易緝字第 368號卷第39-41頁;於本院審理中則又改口辯稱:「(為何 不知道對方真實姓名年籍就把提款卡、密碼交給他人使用? ) 我想說是朋友就借給他用,他說3天就要還給我,我認識 他不到1個禮拜。」云云(見同上卷第53頁)。核被告對其究 係於何時認識「陳顯善」;其究係何時將上開帳戶資料交予 「陳顯善」或「張顯善」;其究知否「陳顯善」之住處;其 究有無將提款卡交予「陳顯善」;其找不到「陳顯善」後究 有無為「掛失」手續等節,所辯先後反覆不一。且被告確未 曾辦理掛失手續,亦有玉山銀行函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99年 度易第1981號卷第14頁)。且經本院依被告所提供之陳顯善 電話調取使用人電話結果,上開電話之登記使用人為高志宏 ,有該電話申請資料影本在卷可按(見同上卷第60- 62頁), 被告亦直承伊不認識高志宏,高志宏不是陳顯善或張顯善等 語,益徵被告所辯顯與事實不符。再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匯至 被告上開帳戶內之款項,係遭不詳之人以提款卡提領,有交 易明細1份在卷可稽(99年度偵字第3828號偵查卷第23頁), 益證被告一度辯稱伊未將提款卡提供予對方,顯與事實不符 。況查,陳顯善如真係要匯款予其家人,則陳顯善辦理將款 項匯予家人事宜時,僅須填載匯款單臨櫃辦理即可,豈須大 費周章向被告借用帳戶提款卡、存摺之理,被告辯稱:陳顯 善當時表示是要將款項匯予家人而要向伊借用帳戶提款卡、 存摺云云,亦顯與常情不符。再者,被告將上開帳戶提款卡 、存摺交予對方時,係年滿22歲智識成熟之成年男子,其又 豈有輕信僅認識不到1個星期之「陳顯善」片面說詞之理。(二)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 ),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以幫助犯成立之要件,除須有幫助行為外, 須行為人有幫助之故意,行為人預見犯罪結果之發生,雖非 積極希望該犯罪結果發生,然仍施以幫助行為,而該結果之 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者,即屬有幫助犯罪之未必故意。按金 融帳戶為個人之理財工具,個人專屬性甚高,而政府開放金 融業申請設立後,金融機構大量增加,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 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自由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 之限制,因此一般人申請存款帳戶極為容易而便利,且得同 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並無使用他人帳
戶之必要,此為一般人日常生活所熟知之常識,故除非充作 犯罪使用,並藉此逃避警方追緝,一般正常使用之存款帳戶 ,並無向他人另行取得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使用之必要。參以 坊間報章雜誌及其他新聞媒體,對於利用他人帳戶作為匯入 不法所得之人頭帳戶,規避執法人員之查緝之詐騙案件一再 報導披露,一般智識健全之成年人亦應有所知,而被告於行 為時係年滿22歲智識成熟之成年男子,對此自難諉為不知或 無從預見,是被告縱使並不確知所提供之帳戶,係遭他人用 以對被害人詐欺取財,亦無法確知取得帳戶之人係以何種方 法於何時地為詐欺取財之具體內容,惟對於其所提供之上揭 帳戶,將遭人作為詐欺取財犯行所得財物匯入及提領之工具 使用,應有概括之認識,且可預見其發生,被告竟同意提供 自己帳戶供無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顯對帳戶係供他人取得 不法犯罪所得之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且伊無確信帳戶不致 遭利用為犯罪之用,仍將帳戶交付,足認被告本案係基於幫 助犯罪之不確定故意,而有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洵堪認定 。
(三)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既先後反覆不一,且顯悖常情,要 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 定。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著有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4年度臺上 字第5998號及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是 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 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林倚帆 提供上開玉山銀行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詳姓 名年籍之成年男子所屬之詐騙集團使用,使該詐騙集團成員 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而向被害人陳立中等6人詐取財物, 遂行其詐欺取財之犯行,係對於詐騙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 犯行,資以助力,揆諸上開判決意旨,自應成立幫助詐欺取 財罪。是核被告所為,就如附表編號1至11號部分,係犯刑 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就如 附表編號12號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 3項、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提供上開玉山銀行 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給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人所屬 詐欺集團,使附表所示被害人陳立中等12人先後受該詐欺集 團所騙,其中附表編號1至11號所示被害人等且將款項匯入 被告上開帳戶內,被告以一個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該 詐欺集團為1個詐欺取財既遂犯行及1個詐欺取財未遂犯行,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檢察官移 送併辦部分即附表編號11號之被害人林櫻姍部分,與經起訴 部分係屬事實上同一(參見起訴書附表編號12號),本院自應 併予審判,附此敘明。又被告幫助他人犯罪,應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提供上開銀 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助長他人犯罪,增 加被害人等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危害被害 人等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兼衡被告素行、犯罪手段、對被 害人等財產所生危害程度,如附表編號1至11號所示被害人 等匯至被告上開帳戶內之款項計為46801元,其中除林櫻姍 所匯2295元嗣因對方未及提領而經玉山銀行返還外,餘均經 詐欺正犯提領及被告犯罪後直承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及密碼提予他人使用,惟以上開情詞矢口否認犯行之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本件犯罪情節之輕 重,及被告之資力、智識程度等情,諭知以新臺幣1千元折 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起訴書附表5號、9號被害人林宜靜部分,顯係事實上同一, 起訴書誤為重覆記載,尚有未洽,附此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素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詐欺取財之時間及詐騙方法、所取│ 證 據 │
│ │ │得之財物(新臺幣) │ │
├──┼───┼───────────────┼──────────────────────────┤
│1 │陳立中│由該詐騙集團某成年成員,於98年│1.陳立中警詢筆錄(臺中地檢99偵12322卷第7至9頁) │
│ │ │11月5日前之某時,在雅虎奇摩拍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同前偵查卷第14至15頁│
│ │ │賣網站虛偽刊登拍賣艾維士租車租│ ) │
│ │ │用一日卷廣告,並留下林倚帆之 │3.高雄市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000-0000000000 000帳號供匯款之│ 警示簡便格式表表(同前偵查卷第16頁) │
│ │ │用,陳立中於98年11月5日下午1時│4.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前偵查卷第17頁) │
│ │ │許上網購物,見該廣告誤信為真而│5.雅虎奇摩拍賣網頁資料(同前偵查卷第18頁) │
│ │ │下標購買,後按對方指示,於98年│6.林倚帆之左述玉山銀行西屯分行開戶資料及存款往來明細│
│ │ │11月5日下午2時27分許,以自動櫃│ (同前偵查卷第19至21頁) │
│ │ │員機轉帳匯款1180元入賣家指定之│ │
│ │ │林倚帆所有玉山銀行西屯分行帳號│ │
│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2 │馮妍婕│由該詐騙集團某成年成員,於98年│1.馮妍婕警詢筆錄(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刑案偵查卷第2頁 │
│ │ │11月5日前之某時,在雅虎奇摩拍 │ ) │
│ │ │賣網站虛偽刊登拍賣鞋子廣告,並│2.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留下林倚帆之000-0000000000000 │ 同前警卷第3頁) │
│ │ │帳號供匯款之用,馮妍婕於98年11│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前警卷第4頁) │
│ │ │月5日晚間8時許,在臺中縣潭子鄉│4.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大智街之住處上網購物,見該廣告│ 簡便格式表(同前警卷第5頁) │
│ │ │誤信為真而下標購買,後按對方指│5.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前警卷第6頁) │
│ │ │示,於98年11月6日上午8時49分許│6.林倚帆上開玉山銀行西屯分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同 │
│ │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1400元入│ 警卷第8至13頁) │
│ │ │賣家指定之林倚帆所有玉山銀行西│7、職務報告及IP位址查詢資料(99年度核交字第330號第35 │
│ │ │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 至43頁) │
│ │ │帳戶內。 │8通聯紀錄(同上卷第7-9頁) │
├──┼───┼───────────────┼──────────────────────────┤
│3 │劉俊宏│由該詐騙集團某成年成員,於98年│1.劉俊宏警詢筆錄(板橋地檢99偵2615卷第4頁) │
│ │ │11月4日前之某時,在雅虎奇摩拍 │2 劉俊宏偵訊筆錄(同前偵查卷第25-26頁) │
│ │ │賣網站虛偽刊登拍賣COSMEDECORTE│3.林倚帆之上開玉山銀行西屯分行開戶資料及存款往來明細│
│ │ │黛珂保濕美容液2瓶廣告,並留下 │ (同前偵查卷第8至12頁) │
│ │ │林倚帆之000-0000000000000帳號 │4.臺北縣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供匯款之用,劉俊宏於98年11月4 │ 同前偵查卷第15頁) │
│ │ │日下午4時30分許,在公司上網購 │5.臺北縣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物,見該廣告誤信為真而於98年11│ 簡便格式表(同前偵查卷第16頁) │
│ │ │月5日下午5時30分許下標購買,後│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前偵查卷第17頁│
│ │ │按對方指示,於98年11月5日下午6│ ) │
│ │ │時16分許,以土地網路銀行跨行轉│7.劉俊宏匯款帳戶資料(同前偵查卷第18頁) │
│ │ │帳5700元入賣家指定之林倚帆所有│8.雅虎奇摩拍賣網頁資料(同前偵查卷第19至22頁) │
│ │ │玉山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 │
│ │ │0000000號帳戶內。 │ │
├──┼───┼───────────────┼──────────────────────────┤
│4 │李珮瑛│由該詐騙集團某成年成員,於98年│1.李珮瑛警詢筆錄(同前偵查卷第5-7頁) │
│ │ │11月6日前之某時,在雅虎奇摩拍 │2.李珮瑛偵訊筆錄(同前偵查卷第52-53頁) │
│ │ │賣網站虛偽刊登拍賣賀寶芙保健食│3.賣家之簡訊內容(同前偵查卷第13頁) │
│ │ │品廣告,並留下林倚帆之000-0000│4.李珮瑛匯款帳戶資料(同前偵查卷第14-15頁) │
│ │ │960000000帳號供匯款之用,李珮 │5.雅虎奇摩拍賣網頁資料(同前偵查卷第16-17頁) │
│ │ │瑛於98年11月6日上午10時許,在 │6.林倚帆之上開玉山銀行西屯分行開戶資料及存款往來明細│
│ │ │臺北市○○街之住處上網購物,見│ (同前偵查卷第20至21頁) │
│ │ │該廣告誤信為真而下標購買,後按│7.通聯調閱查詢單(同前偵查卷第23-24、第26頁) │
│ │ │對方指示,於98年11月6日上午11 │8.臺北市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時54分許,在臺北市○○○路○段│ 示簡便格式表(同前偵查卷第39頁) │
│ │ │107號臺北富邦銀行忠孝分行,以 │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同前偵查卷第40頁) │
│ │ │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4970元入賣家│1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前偵查卷第42頁) │
│ │ │指定之林倚帆所有玉山銀行西屯分│11.臺北市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行帳號000-00000000 00000號帳戶│ 三聯單(同前偵查卷第43頁) │
│ │ │內。 │12.臺北市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 │ 表(同前偵查卷第44頁) │
│ │ │ │13.臺北市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陳報單(士林地檢99│
│ │ │ │ 偵1282卷第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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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林宜靜│由該詐騙集團某成年成員,於98年│1.林宜靜警詢筆錄(新竹地檢99偵556卷第1頁) │
│ │ │11月3日前之某時,在雅虎奇摩拍 │2 林宜靜偵訊筆錄(同前偵查卷第22-23頁) │
│ │ │賣網站虛偽刊登拍賣精靈小雪靴廣│3.林倚帆之上開玉山銀行西屯分行開戶資料及存款往來明細│
│ │ │告,並留下林倚帆之000-00000000│ (同前偵查卷第6至10頁) │
│ │ │34148帳號供匯款之用,林宜靜於 │4.林宜靜匯款帳戶資料(同前偵查卷第11至12頁) │
│ │ │98年11月4日晚間9時許,在新竹市│5.雅虎奇摩拍賣網頁資料(同前偵查卷第13至14頁) │
│ │ │花園街之住處上網購物,見該廣告│6.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誤信為真而下標購買,後按對方指│ 簡便格式表(同前偵查卷第15頁) │
│ │ │示,於98年11月4日晚間9時10分許│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同前偵查卷第16頁) │
│ │ │,在其上開住處內,以慶豐銀行網│8.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路ATM轉帳1000元入賣家指定之林 │ 單(同前偵查卷第17頁) │
│ │ │倚帆所有玉山銀行西屯分行帳號 │9.林宜靜庭呈之網路拍賣詢問記錄(同前偵查卷第24-27頁) │
│ │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0.林宜靜結標信件(同前偵查卷第28-30頁) │
│ │ │ │11.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陳報單(臺北地檢99 │
│ │ │ │ 偵6012卷第35頁) │
│ │ │ │12.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臺北地檢99偵6012卷第4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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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黃凡真│由該詐騙集團某成年成員,於98年│1.黃凡真警詢筆錄(桃園地檢98偵28622卷第3至5頁) │
│ │ │11 月5日前之某時,在露天拍賣網│2.桃園縣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站虛偽刊登拍賣電子辭典(快譯通 │ 單(同前偵查卷第6頁) │
│ │ │MD71整句翻譯影音電子辭典)廣告 │3.桃園縣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並留下林倚帆之000-0000000034│ 同前偵查卷第7頁) │
│ │ │148帳號供匯款之用,黃凡真於98 │4.桃園縣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年11月5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縣 │ 簡便格式表(同前偵查卷第8頁) │
│ │ │蘆竹鄉○○路之住處上網購物,見│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前偵查卷第9至 │
│ │ │該廣告誤信為真而下標購買,後按│ 10頁) │
│ │ │對方指示,於98年11月6日上午11 │6.露天拍賣網頁資料(同前偵查卷第11至12頁) │
│ │ │時38分許,在桃園縣盧竹鄉南華一│7.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前偵查卷第13頁) │
│ │ │街之統一超商內,以自動櫃員機轉│8.林倚帆之上開玉山銀行西屯分行開戶資料及存款往來明細│
│ │ │帳匯款2290元入賣家指定之林倚帆│ (同前偵查卷第14至20頁) │
│ │ │所有玉山銀行西屯分行帳號808-11│ │
│ │ │000000 00000號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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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蕭臺菁│由該詐騙集團某成年成員,於98年│1.蕭臺菁警詢筆錄(桃園地檢99偵3112卷第13至14頁) │
│ │ │11月6日前之某時,在奇摩拍賣網 │2.上海商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前偵查卷第15頁) │
│ │ │站虛偽刊登拍賣除濕機廣告,並留│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同前偵查卷第16頁) │
│ │ │下林倚帆之000-0000000000000帳 │4.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號供匯款之用,蕭臺菁在中壢市溪│ 簡便格式表(同前偵查卷第17頁) │
│ │ │州街之住處上網購物,因見該廣告│5.林倚帆上開玉山銀行西屯分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同前│
│ │ │誤信為真而下標購買,後依對方指│ 偵查卷第9至12頁) │
│ │ │示,於98年11月6日上午7時59分許│ │
│ │ │,在中壢市○○路上之上海商業儲│ │
│ │ │蓄銀行ATM,以自動櫃員機轉帳匯 │ │
│ │ │款5990元入賣家指定之林倚帆所有│ │
│ │ │玉山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 │
│ │ │0000000號帳戶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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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劉秉烜│由該詐騙集團某成年成員,於98年│1.劉秉烜警詢筆錄(臺北地檢99偵6012卷第5-6頁) │
│ │ │11月4日前之某時,在雅虎奇摩拍 │2.劉秉烜偵訊筆錄(同前偵查卷第103-104頁) │
│ │ │賣網站虛偽刊登拍賣電子鍋廣告,│3.林倚帆上開玉山銀行西屯分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同前│
│ │ │並留下林倚帆之000-000000003414│ 偵查卷第19-21頁) │
│ │ │8帳號供匯款之用,劉秉烜於98年 │4.臺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陳報單(同前偵查卷 │
│ │ │11月4日某時上網購物,見該廣告 │ 第22頁) │
│ │ │誤信為真而下標購買,後按對方指│5.臺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示,於98年11月5日,以網路轉帳 │ 聯單(同前偵查卷第23頁) │
│ │ │匯款6299元入賣家指定之林倚帆所│6.臺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有玉山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 (同前偵查卷第24頁) │
│ │ │960000000號帳戶內。 │7.臺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示簡便格式表(同前偵查卷第25頁) │
│ │ │ │8.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同前偵查卷第26-27頁)│
│ │ │ │9.劉秉烜匯款帳戶資料(同前偵查卷第28-30頁) │
│ │ │ │10.雅虎奇摩拍賣網頁資料(同前偵查卷第31-3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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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詹溢國│由該詐騙集團某成年成員,於98年│1.詹溢國警詢筆錄(臺北地檢99偵6012卷第9-10頁) │
│ │ │11月4日前之某時,在雅虎奇摩拍 │2.林倚帆上開玉山銀行西屯分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同前│
│ │ │賣網站虛偽刊登拍賣超合金魂 │ 偵查卷第19-21頁) │
│ │ │GX-49大前卡廣告,並留下林倚帆 │3.臺北市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陳報單(同前偵查卷 │
│ │ │之000-0000000000000帳號供匯款 │ 第44頁) │
│ │ │之用,詹溢國於98年11月4日下午 │4.臺北市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5許時,在臺北市○○路之公司上 │ 聯單(同前偵查卷第45頁) │
│ │ │網購物,見該廣告誤信為真而下標│5.中國信託存簿影本(同前偵查卷第46、49頁) │
│ │ │購買,後按對方指示,於98年11月│6.臺北市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5日晚間6時10分許,在臺中市永福│ (同前偵查卷第47頁) │
│ │ │路138號玉山銀行營業部,以自動 │7.臺北市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櫃員機轉帳匯款6080元入賣家指定│ 示簡便格式表(同前偵查卷第48頁) │
│ │ │之林倚帆所有玉山銀行西屯分行帳│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前偵查卷第52頁) │
│ │ │號0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9.雅虎奇摩拍賣網頁資料(臺北地檢99偵5364卷第15、第17│
│ │ │ │ -20、第25-31頁) │
│ │ │ │10.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地檢99偵 │
│ │ │ │ 5364卷第32-3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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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吳翠華│由該詐騙集團某成年成員,於98年│1.吳翠華警詢筆錄(臺北地檢99偵6012卷第11-13頁) │
│ │ │11月5日前之某時,在pchome露天 │2.林倚帆上開玉山銀行西屯分行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同前│
│ │ │拍賣網站虛偽刊登拍賣化妝水廣告│ 偵查卷第19-21頁) │
│ │ │,並留下林倚帆之000-0000000034│3.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陳報單(同前偵 │
│ │ │148帳號供匯款之用,吳翠華於98 │ 查卷第53頁) │
│ │ │年11月5日下午4時許,在高雄市永│4.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年街之住處上網購物,見該廣告誤│ 案三聯單(同前偵查卷第54頁) │
│ │ │信為真而下標購買,後按對方指示│5.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於98年11月5日下午4時26分許,│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同前偵查卷第55頁) │
│ │ │以郵局轉帳匯款9597元入賣家指定│6.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同前偵查卷第56頁) │
│ │ │之林倚帆所有玉山銀行西屯分行帳│7.pchome露天拍賣網頁資料(同前偵查卷第57頁) │
│ │ │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8.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錄表(同前偵查卷第58頁) │
│ │ │ │9.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前偵查卷第60-6│
│ │ │ │ 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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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林櫻珊│由該詐騙集團某成年成員,於98年│1.林櫻珊警詢筆錄(臺北地檢99偵6012卷第14-15頁) │
│ │ │11月5日前之某時,在雅虎奇摩拍 │2.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同前偵查卷第 │
│ │ │賣網站虛偽刊登拍賣賀寶芙營養奶│ 65頁) │
│ │ │昔廣告,並留下林倚帆之000-0000│3.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960000000帳號供匯款之用,林櫻 │ (同前偵查卷第66頁) │
│ │ │珊於98年11月5日下午4時40分許,│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同前偵查卷第67-68頁 │
│ │ │在臺南市○○路之公司上網購物,│ ) │
│ │ │見該廣告誤信為真而下標購買,後│5.雅虎奇摩拍賣網頁資料(同前偵查卷第69至71頁) │
│ │ │按對方指示,於98年11月6日中午 │6.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12時12分許,在位於臺南市○○路│ 單(同前偵查卷第73頁) │
│ │ │138號之玉山銀行,臨櫃匯款2295 │7.玉山銀行存款憑條(同前偵查卷第74頁) │
│ │ │元入賣家指定之林倚帆所有玉山銀│8.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3414│ 簡便格式表(同前偵查卷第48頁) │
│ │ │8號帳戶內(嗣經玉山銀行將2295元│ │
│ │ │均返還林櫻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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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張怡萱│由該詐騙集團某成年成員,於98年│1.張怡萱警詢筆錄(臺北地檢99偵6012卷第16-17頁) │
│ │ │11月6日前之某時,在雅虎奇摩拍 │2.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賣網站虛偽刊登拍賣勝家縫紉機廣│ 表(同前偵查卷第76頁) │
│ │ │告,並留下林倚帆之000-00000000│3.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34148帳號供匯款之用,張怡萱於 │ 三聯單(同前偵查卷第77頁) │
│ │ │98年11月6日某時,在高雄市鼎瑞 │4.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街之住家上網購物,見該廣告誤信│ 警示簡便格式表(同前偵查卷第79頁) │
│ │ │為真而下標購買,後按對方指示,│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同前偵查卷第80-8│
│ │ │於98年11月6日下午12時33分許, │ 2頁) │
│ │ │在其上址住處內,以網路ATM操作 │6.雅虎奇摩拍賣網頁資料(同前偵查卷第83至89頁) │
│ │ │欲轉帳匯款2800元至賣家指定之林│7.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同前偵查卷第90頁) │
│ │ │倚帆所有玉山銀行西屯分行帳號 │ │
│ │ │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內,唯│ │
│ │ │因帳戶業經列為問題帳戶,而未轉│ │
│ │ │帳成功,對方始未得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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