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3467號
TCDM,100,易,3467,201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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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4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啟川
選任辯護人 林鵬越律師
被   告 龔志強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江福義
      林季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251
、19728、20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啟川龔志強江福義林季圜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龔志強江福義延長羈押期間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本件被告陳啟川龔志強江福義林季圜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分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7款、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100年11月4日執行羈押,被告龔志強江福義並予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被告4人所犯詐欺取財案件,業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且被告陳啟川龔志強江福義原羈押原因其中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然存在;而被告林季圜經本院諭知准以新臺幣1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亦覓保無著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被告4人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1年2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本案業經調查證據完畢辯論終結並已宣判,被告龔志強江福義已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延長羈押期間解除其2人之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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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