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999號
TYDV,99,訴,1999,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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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99號
上 訴 人 黃玉崑
被 上 訴人 徐黃秀桃
黃春發
黃春興
黃煥崧
黃瑞香
黃明仁
黃艷萍

黃守正
何淑媛
黃春松
黃武雄
黃美容
黃桂光

黃慶忠
黃隆文
黃玉英
黃玉珍
黃玉美
黃雲輝
黃雲枝
黃雲福
黃鳳庭
黃鳳英
黃星富
黃淑媛
黃春日
黃金泉
廖黃送妹
王黃順良
林進生(即黃蘭香之繼承人)
林成諺(即黃蘭香之繼承人)
林素貞(即黃蘭香之繼承人)
林玉珠(即黃蘭香之繼承人)
黃鳳嬌
黃鳳英

謝禎滄
謝禎璋
陳謝逢媛
謝惠媛
謝禎祥
游金慶
游收益
游玉珠

邱游秀蘭
游金玉
游竹英
劉宗祥
劉宗銘
劉宗聖
鍾德福(即黃澄秀之繼承人)

黃仁豐(即黃澄秀之繼承人)

黃健豐(即黃澄秀之繼承人)

黃宥瑋(即黃澄秀之繼承人)

黃德湧(即黃澄秀之繼承人)

黃美枝(即黃澄秀之繼承人)

黃美蓉(即黃澄秀之繼承人)

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99年度訴字第1999號請求分
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93,4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
,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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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