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99號上 訴 人 黃玉崑被 上 訴人 徐黃秀桃 黃春發 黃春興 黃煥崧 黃瑞香 黃明仁 黃艷萍 黃守正 何淑媛 黃春松 黃武雄 黃美容 黃桂光 號 黃慶忠 黃隆文 黃玉英 黃玉珍 黃玉美 黃雲輝 黃雲枝 黃雲福 黃鳳庭 黃鳳英 黃星富 黃淑媛 黃春日 黃金泉 廖黃送妹 王黃順良 林進生(即黃蘭香之繼承人) 林成諺(即黃蘭香之繼承人) 林素貞(即黃蘭香之繼承人) 林玉珠(即黃蘭香之繼承人) 黃鳳嬌 黃鳳英 謝禎滄 謝禎璋 陳謝逢媛 謝惠媛 謝禎祥 游金慶 游收益 游玉珠 號 邱游秀蘭 游金玉 游竹英 劉宗祥 劉宗銘 劉宗聖 鍾德福(即黃澄秀之繼承人) 黃仁豐(即黃澄秀之繼承人) 黃健豐(即黃澄秀之繼承人) 黃宥瑋(即黃澄秀之繼承人) 黃德湧(即黃澄秀之繼承人) 黃美枝(即黃澄秀之繼承人) 黃美蓉(即黃澄秀之繼承人) 3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99年度訴字第1999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93,4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