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7號
原 告 黃金全
被 告 騰捷紙業有限公司
號
兼法定代理 莊文國
人 號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騰捷紙業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騰捷紙業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4,622 元,應
繳裁判費1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7,825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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