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號
原 告 更安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裕
被 告 台光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光染整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光染整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48,094 元
,應繳裁判費37,1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
補繳36,635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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