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48號
TYDV,101,訴,148,201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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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8號
原 告 皇捷科技有限公司

樓之10
法定代理人 林嘉宗
樓之10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翔軟板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日翔軟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6
0,000 元,應繳裁判費22,3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21,884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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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翔軟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捷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