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45號
TYDV,101,訴,145,201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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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5號
原 告 廖年琛


被 告 豪岑電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83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9,117 元,已據原告繳
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 萬8,617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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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岑電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