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郭燕源
郭何秀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
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依序為新臺幣(下同)183 萬7,408 元
(郭燕源)、179 萬2,546 元(郭何秀蘭),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依序為1 萬9,216 元、1 萬8,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2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分別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