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號
原 告 李學詩
2室
上列原告與被告赫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 下同)6,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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