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號
TYDV,101,補,1,2012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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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黃上霖
林素瓊
郭文龍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裕旺
彭瑞琴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劉正穆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保安警察大隊) 等間請
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如下:
㈠原告黃上霖為新臺幣( 下同)2,833,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9,116元。
㈡原告林素瓊為3,621,3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
㈢原告郭文龍為3,396,4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660元。
㈣原告郭裕旺為1,235,0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
㈤原告彭瑞琴為1,276,2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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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