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30號
TYDV,101,家訴,30,201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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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0號
原 告 吳曜州
上列原告訴請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新台幣二千元,並提出原
吳曜州、被告陳小雯、關係人陳輝林黃冬妹之戶籍謄本。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兆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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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