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0號原 告 吳曜州上列原告訴請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新台幣二千元,並提出原告吳曜州、被告陳小雯、關係人陳輝林、黃冬妹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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