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相 對 人 莊龍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八年度繼字第一一三0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 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莊文漢(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原債權人即第三人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0 年06月27日將其對被繼 承人莊文漢之一切權利讓與聲請人,並已依金融合併法第15 條第1 項第1 款適用同法第18條第3 項之規定登報公告。因 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業向鈞院聲明限定繼承, 並陳報遺產清冊,經鈞院以98年度繼字第1130號准許在案, 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表、債權讓與聲明書、除戶謄本、本院家事法庭函各1 紙、 債權讓與證明書1 份、借據1 紙(均為影本)附卷可稽,足 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清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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