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一О七О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安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丙○○
代 理 人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二月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八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賴淑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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