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432號
TYDV,101,司票,432,2012011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陳美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渭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