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32號聲 請 人 陳美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渭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二、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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