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3號聲 請 人 徐鴻廣即升保電器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良月、吳惠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