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1年度,23號
TYDV,101,司票,23,201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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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徐鴻廣即升保電器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良月、吳惠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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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