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7號聲 請 人 葉豊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正士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二、請求准予拍賣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二類謄本。三、請求准予拍賣之不動產附表。四、抵押權從屬之債權證明文件(例如:本票、借據)。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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