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7號
TYDV,101,司拍,7,201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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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葉豊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正士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請求准予拍賣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二類謄本。
三、請求准予拍賣之不動產附表。
四、抵押權從屬之債權證明文件(例如:本票、借據)。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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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